一、北京乾鑫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单位名称:北京乾鑫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宝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DLBP0674,住所: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密溪路西侧密云国际会议中心院内3号-14号房屋及1号楼、2号楼2幢五层楼房(2号楼513、413)
2025年7月18日起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任某、李某等6名劳动者投诉,反映北京乾鑫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北京乾鑫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经营期间,拖欠殷某波等5名劳动者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工资共计155528.38元,另有1名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工资纠纷。2025年12月1日,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责改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该单位逾期未支付。2026年1月7日,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北京乾鑫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共计155528.38元,并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共计77764.19元。同时,对该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万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及应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北京宝信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单位名称:北京宝信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彦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766196437,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安家楼西十里67号。
2025年5月22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安家楼西十里67号经营的北京宝信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自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北京宝信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支付刘某等112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393800.40元。2025年6月6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前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该公司支付了部分劳动者工资共计1706742.13元。另有李某连、张某等10名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工资纠纷。2025年8月27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刘某等5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467320.10元,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共计233660.09元。同时,对该公司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及应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上海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案
单位名称:上海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留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JJ59272,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588弄1号1808、1809室。
2025年9月15日,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举报,反映2025年8月上海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璞堤润府项目存在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情况。
经查,上海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市顺义区璞堤润府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2025年8月抢工的瓦工班组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导致农民工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2025年10月20日,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责改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逾期未改正。2025年11月11日,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0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罚决定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国信蓝桥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擅自经营劳动派遣业务案
单位名称:国信蓝桥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蓬世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059249644L,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4号楼四层A467室。
2025年2月8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国信蓝桥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经查,国信蓝桥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国信蓝桥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4月7日到期后未依法延续。2024年5月以后,该分公司未经许可,继续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违法取得服务费收入共计279647.6元。2025年6月17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前停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该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完成整改。2025年9月18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79647.6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838942.8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应没收的违法所得及该公司应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