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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4-01-05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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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毕字〔2024〕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就业见习是增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岗位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就业见习促就业作用,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以本人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参加见习时无个人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即可。

二、见习人员的见习时间为3-12个月。见习单位可按月、按季度和完成见习后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三、自签订见习协议之日起,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保险期需覆盖见习周期。

四、自2024年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拨付各区,由区级审核并发放至见习单位。各区经办部门要加强与区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照“直补快办”经办模式,申请补贴后在20个工作日完成补贴审核和资金发放。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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