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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民工工资保函办理流程的通知

日期:2018-12-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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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函工作,方便企业就近办理保函,特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28日起,在各区辖区内办公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函建立工作由各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统一办理(具体联系电话、地址见附件),河北、江苏、河南、山东、四川、安徽、湖南、湖北等省进京建筑施工企业由上述各省驻京建管处统一办理。

  二、按照《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8〕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应建立而未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各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要求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已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交通、水务、园林绿化领域的施工企业,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保函办理工作。

  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差异化管理的施工企业,即经连续三年考核合格已退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具体名录见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示公告)无需另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保函,2018年12月28日前已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登记领取《农民工工资付款承诺》的施工企业不再在所在区域重复领取。

  四、建筑施工企业需撤销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请按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4号楼611)办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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