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市场发〔2018〕26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是创新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的实际举措,也是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系的有力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我市将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8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市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年度报告内容和期限
(一)《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告表》)分基本情况、职业中介活动开展情况、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其它业务情况和分类营业收入五个部分,主要涵盖经营性机构报告期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情况。
(二)年度报告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年度报告信息公示
(一)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
(二)市人力社保局将积极推动与我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为经营性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提供便利。鼓励经营性机构通过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自行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年度报告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2019年2月20日前,经营性机构应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填写《报告表》和提交工作。
(二)2019年3月5日前,区人力社保局须完成对经营性机构提交《报告表》的检查和因填报不符合要求或明显失真被退回后重新提交《报告表》的复查工作,并将审查通过的信息上传市人力社保局。
(三)2019年4月30日前,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在官方网站统一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2019年6月30日前,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各区人力社保局对经营性机构年度报告情况依法开展抽查,并根据监督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存在问题的经营性机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根据需要通报有关情况。探索将经营性机构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的方式。
五、年度报告有关要求
(一)各经营性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告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年度报告的重要意义,如实填写并按时报送《报告表》,并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各区人力社保局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将年度报告时间、内容、具体要求通知到本行政区域所有经营性机构。要认真检查经营性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做好涉及商业秘密数据信息的保护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对经营性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认真给予解答、反馈和沟通。
(三)在年度报告及公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意见建议,及时与市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市场处沟通。
附件:
1.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
2.主要指标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附件1
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
年度
基本情况 | |||||||||||||||||||||||||||||||||||||||||
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2单位详细名称: 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04单位所在地: (区) (街道、镇、乡) (街、道、路) (门牌号) | |||||||||||||||||||||||||||||||||||||||||
05成立时间: 年 月 | 设立分支机构 (非独立法人) ________家 其中,本市___家,外省市_____家,港澳台___家,境外_____家 | ||||||||||||||||||||||||||||||||||||||||
06联系方式 |
| 电子邮件: 单位网址: | |||||||||||||||||||||||||||||||||||||||
07机构类型: 行业所属服务机构(事业单位) □ 国有性质的服务企业□ 民营性质的服务企业□ 外资性质的服务企业 □ 港资性质的服务企业 □ 澳资性质的服务企业 □ 台资性质的服务企业 □ 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性质的服务机构 □ | |||||||||||||||||||||||||||||||||||||||||
08机构性质(限事业单位性质的服务机构填报):差额拨付 □ 自收自支 □ | |||||||||||||||||||||||||||||||||||||||||
09主要服务业务: 人力资源招聘 □ 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 □ 劳务派遣 □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含人事代理) □ 人力资源培训 □ 人力资源测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猎头服务 □ 现场招聘会□ 就业和创业指导□ 其他(请注明服务类型) □ | |||||||||||||||||||||||||||||||||||||||||
10从业人员情况: ①从业人员总数 人; 其中:②专职人员______人;③兼职人员______人。 其中:④大专及以下学历从业人员 人; ⑤本科学历从业人员 人; ⑥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 人; 其中,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从业人员 人。 | 逻辑关系式: ①=②+③ ①=④+⑤+⑥ ①≥⑦ | ||||||||||||||||||||||||||||||||||||||||
11服务设施情况:设立固定招聘场所 个;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网站 个。 | |||||||||||||||||||||||||||||||||||||||||
12主要经济指标: ① 注册资本 万元; ② 实缴金额 万元; ③ 总资产 万元; ④ 全年营业收入 万元; ⑤ 其中:代收代付部分 万元。 ⑥ 全年支出 万元;其中:缴纳税收 万元。 ⑦ 全年利润 万元。 | 逻辑关系式: ④≥⑤ | ||||||||||||||||||||||||||||||||||||||||
13 党建情况:是否设立党组织:是□,否□;党员共______人。 | |||||||||||||||||||||||||||||||||||||||||
14 奖惩情况: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 | |||||||||||||||||||||||||||||||||||||||||
15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 |||||||||||||||||||||||||||||||||||||||||
职业中介活动开展情况 | ||||||
分类 | 指标名称 | 单位 | 代码 | 实际情况 | ||
服务对象情况 | 服务人员总数 | 人次 | 16 | |||
登记求职和要求提供流动服务人员 | 人 | 17 | ||||
其中:大专及以下学历人数 | 人 | 18 | ||||
本科学历人数 | 人 | 19 | ||||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数 | 人 | 20 | ||||
外籍人员 | 人 | 21 | ||||
帮助实现就业和流动人数 | 人 | 22 | ||||
其中:外籍人员 | 人 | 23 | ||||
服务用人单位 | 个 | 24 | ||||
其中:国有企、事业单位 | 个 | 25 | ||||
民营企业 | 个 | 26 | ||||
外资企业 | 个 | 27 | ||||
其他 | 个 | 28 | ||||
数据库建设 | 建立人力资源数据库 | 个 | 29 | |||
数据库现存求职信息总量 | 条 | 30 | ||||
全年新增入库求职信息 | 条 | 31 | ||||
现场招聘会服务 | 举办招聘会次数 | 场次 | 32 | |||
其中:农民工专场 | 场次 | 33 | ||||
高校毕业生专场 | 场次 | 34 | ||||
参会用人单位 | 个 | 35 | ||||
提供招聘岗位 | 个 | 36 | ||||
参会求职人员 | 人次 | 37 | ||||
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 | 发布岗位信息 | 条 | 38 | |||
发布求职信息 | 条 | 39 | ||||
日均访问量 | 次数 | 40 | ||||
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猎头服务) | 委托推荐岗位 | 个 | 41 | |||
成功推荐人才 | 人 | 42 | ||||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 | ||||||
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 收集招聘信息数 | 条 | 43 | |||
收集求职信息数 | 条 | 44 | ||||
发布招聘信息数 | 条 | 45 | ||||
发布求职信息数 | 条 | 46 | ||||
就业和创业指导 | 服务用人单位数 | 个 | 47 | |||
服务个人数 | 人次 | 48 | ||||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 服务用人单位数 | 个 | 49 | |||
人力资源测评 | 参加测评人数 | 人次 | 50 | |||
人力资源培训 | 举办培训班次数 | 次 | 51 | |||
参加培训人员 | 人次 | 52 | ||||
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 服务用人单位数 | 个 | 53 | |||
其它业务情况 | ||||||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 现存档案数量 | 份 | 54 | |||
依托档案提供服务 | 人次 | 55 | ||||
劳务派遣 | 服务用人单位 | 个 | 56 | |||
派遣人员总量 | 人 | 57 | ||||
登记要求派遣人员 | 人 | 58 | ||||
分类营业收入 | ||||||
招聘类业务 | 人力资源招聘业务收入(含网络招聘、现场招聘会、高级人才寻访、一般招聘服务等) | 万元 | 59 | |||
其中:高级人才寻访收入 | 万元 | 60 | ||||
信息整理业务 | 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业务收入 | 万元 | 61 | |||
指导业务 | 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业务收入 | 万元 | 62 | |||
培训类业务 | 人力资源培训业务收入 | 万元 | 63 | |||
测评类业务 | 人力资源测评业务收入 | 万元 | 64 | |||
咨询类业务 |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业务收入 | 万元 | 65 | |||
外包类业务 | 外包类业务收入(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收入) | 万元 | 66 | |||
其中: 属于劳务派遣、薪酬外包等代收代付的部分 | 万元 | 67 | ||||
其他 | 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收入 | 万元 | 68 | |||
逻辑关系式:
1、16≥17;16≥22;17≥21;22≥23;59≥60;66≥67。
2、12“④”=59+61+62+63+64+65+66+68;12“⑤”=67。
3、17=18+19+20;24=25+26+27+28;32≥33+34。
附件2
主要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1.行业所属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由人社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部门举办的面向本行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国有性质的服务企业:指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国有企业。
3.民营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有关规定,设立的由民间经营,为社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
4.外资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按照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外资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5.港、澳、台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港、澳、台资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6.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性质的服务机构:指除上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外的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性质的服务机构。
7.从业人员总数:指填报机构年底在册工作人员总人数。
8.专职人员:指从业人员中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
9.兼职人员:指从业人员中另有其他专职工作,仅在机构中从事兼职服务的人数。
10.大专及以下学历从业人员:指从业人员中学历为大专及以下的人员数量。
11.本科学历从业人员:指从业人员中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数量。
12.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指从业人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数量。
13.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从业人员:指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
14.设立固定招聘场所: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从事招聘等服务的固定交流场所。
15.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网站: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相关网站数量。
16.注册资本:指企业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
17.实缴金额:指企业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成工商登记后,实际注入的资本金额。
18.总资产:指企业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总资产。
19.全年营业总收入: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收入之和(应包括服务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业务收入,也包含服务机构劳务派遣、薪酬外包服务等代收代付的业务收入)。
20.其中:代收代付部分: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收入中属于劳务派遣、薪酬外包等代收代付的收入部分。
21.获得表彰奖励情况:指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党委、政府部门奖励情况,包括颁发奖励机关名称、时间、原因、奖励形式等。
22.行政处罚情况:指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处罚情况,包括时间、原因、处罚形式等。
二、职业中介活动开展情况
23.服务对象情况-服务人员总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各项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所涉及的服务人员总数。
24.服务对象情况-登记求职和要求提供流动服务人员:指报告期内所接待的服务对象中求职和转换工作,并进行了登记的人数。应分别按学历统计。
25.服务对象情况-登记求职和要求提供流动服务人员-大专及以下学历人数:指登记要求流动人员中的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数。
26.服务对象情况-登记求职和要求提供流动服务人员-本科学历人数:指登记要求流动人员中具有本科学历人数。
27.服务对象情况-登记求职和要求提供流动服务人员-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数:指登记要求流动人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数。
28.服务对象情况-登记求职和要求提供流动服务人员-外籍人员:指登记要求流动人员中具有外国国籍人数,不包含港澳台人员。
29.服务对象情况-帮助实现就业和流动人数:指报告期内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成功实现就业、再就业或工作转换的人数。
30.服务对象情况-帮助实现就业和流动人数-其中:外籍人员:指报告期内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成功实现就业、再就业或工作转换的具有外国国籍人数,不包含港澳台人员。
31.服务对象情况-服务用人单位: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各项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所服务的单位总数,并分别按机构性质统计。
32.服务对象情况-服务用人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数。
33.服务对象情况-服务用人单位-民营企业: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民营企业的数量。
34.服务对象情况-服务用人单位-外资企业: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外资性质的企业的数量。
35.服务对象情况-服务用人单位-其他:指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用人单位中其他性质单位的数量。
36.数据库建设-建立人力资源数据库:指报告期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已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各类人力资源数据库的个数。
37.数据库建设-数据库现存求职信息总量:指报告期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拥有的各类人力资源数据库中的求职人员简历现存数量。
38.数据库建设-全年新增入库求职信息: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数据库中新增加的求职人员简历数量。
39.现场招聘会服务-举办招聘会次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举办的现场招聘会的总场次数。
40.现场招聘会服务-举办招聘会次数-其中:农民工专场: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举办的现场招聘会中为农民工举办的专场的总场次数。
41.现场招聘会服务-举办招聘会次数-高校毕业生专场: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举办的现场招聘会中为毕业生举办的专场的总场次数。
42.现场招聘会服务-参会招聘单位:指报告期内参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现场招聘会招聘单位的总数。
43.现场招聘会服务-提供招聘岗位: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现场招聘会上招聘岗位的总数。
44.现场招聘会服务-参会求职人员:指报告期内参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现场招聘会的总人次数。
45.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发布岗位信息: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机构通过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的岗位需求信息数。
46.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发布求职信息: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机构通过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的求职信息数。
47.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日均访问量:指报告期内日平均访问人力资源服务网站的点击次数。
48.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猎头服务)-委托推荐岗位: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客户委托,通过寻访服务推荐的高端岗位数。
49.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猎头服务)-成功推荐人才: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高级寻访服务,推荐成功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
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
50.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收集招聘信息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集的招聘信息。
5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收集求职信息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集的求职信息。
52.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发布招聘信息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
53.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发布求职信息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媒体发布的求职信息。
54.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用人单位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和创业指导所服务的单位总数。
55.就业和创业指导-服务个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和创业指导所服务的求职者和创业者总人次数。
56.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用人单位数:指报告期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人员招聘管理、绩效考核管理、薪酬体系设计、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等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方面咨询服务的单位数量。
57.人力资源测评-参加测评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人员测评被测评者的总人次数。
58.人力资源培训-举办培训班: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培训班的总次数。
59.人力资源培训-参加培训人员:指报告期内参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的总人次数。
60.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服务用人单位数: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承担的代理招聘、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金等事务性工作。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所服务的单位总数。
四、其它业务情况
61.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现存档案总量:指报告期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现存数量。
62.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依托档案提供服务:指报告期内从事以档案为依托的相关服务的人次数。
63.劳务派遣-服务用人单位:指报告期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接受委托提供派遣服务的单位总数。
64.劳务派遣-派遣人员总量:指报告期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际派遣的人员数量。
65.劳务派遣-登记要求派遣人员:指报告期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登记要求派遣人员的数量。
五、分类营业收入
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告期内从事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经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