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毕发〔2024〕9号
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本市一次性求职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求职创业的毕业生(单位定向委培生除外)在毕业学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所在家庭为零就业家庭的;
(三)所在家庭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的;
(四)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五)本人在毕业学年内(即取得毕业证书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六)本人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条件的,按其中一项认定,不重复发放补贴;曾申领过北京地区一次性求职补贴(含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并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
二、补贴标准
北京地区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三、资金来源
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申报、审核和发放方式
(一)申报。一次性求职补贴申报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申请补贴的毕业生(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所在院校进行统一申报,申报包括收集材料、校级审核、填报信息、公示等必要环节。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合格的予以通过,未通过审核的材料退回相应申报院校,并告知未通过审核原因。
(三)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补贴成功发放后向申报院校反馈。
五、发放时限
补贴发放工作原则上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未如期申报的,须在次年4月底前申请补充办理有关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院校要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高度重视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将其作为帮扶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同机制,密切配合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部门、各院校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求职补贴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度,确保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应享尽享。各院校要做好校内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并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院校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认真核查,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并由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44号)、《关于做好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