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超转发〔2024〕4号
  3. [发布日期]2024-03-18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4-02-26
  6. [实施日期]2024-02-29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签约家庭医生的超转人员取消首诊转诊的通知


字体大小:
分享

京人社超转发〔2024〕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改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措施》(京卫基层〔2023〕22号),规定签约城乡居民医保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取消首诊转诊政策。为进一步方便超转人员就医,现对签约家庭医生的超转人员取消首诊转诊,具体通知如下:

一、签约周期原则上为1年,期满后超转人员自愿续约或选择其他适合的家庭医生团队签约。

二、超转人员已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取消首诊转诊限制,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中医、专科和A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未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需医保基金分担的30元,由超转资金支付。其他分担机制与《关于进一步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卫基层〔2021〕26号)一致。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