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发〔2001〕86号
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评审质量,进一步规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总结近几年职称评审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原则,对专业评议组评议工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提出量化评分标准的试行意见。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系列(专业)特点,在评审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专业评议组评议工作
专业评议组评议工作由论文答辩和业绩评价两部分组成。每位专家参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分别对申报人的论文、答辩及业绩进行评价,同时提出推荐意见(见附件1)。专业评议组在评议工作中,要遵守回避的原则。
(一)论文答辩
1.论文评价
评议专家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主要从理论联系实际、掌握本专业先进理论和论文规范性三个方面,按如下标准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满分 | 实际 得分 | |||
优 | 良 | 中 | 差 | |||
理论联系实际 | 18-20 | 15-17 | 12-14 | <12 | 20 | |
掌握本专业先进理论 | 18-20 | 15-17 | 12-14 | <12 | 20 | |
论文规范性 | 9-10 | 7-8 | 6 | <6 | 10 | |
小 计 | 50 | |||||
论文评价(优:45—50,良:37—44,中:30—36,差:<30) |
优:论文紧密结合实际工作,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对本专业的理论问题和发展趋势有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较大指导意义。论文规范。分数为45—50分。
良:论文能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论点基本正确,论据比较充分,对本专业的理论问题和发展趋势有所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得到应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论文比较规范。分数为37-44分。
中:论文与实际工作有联系,论点无新意或论据不全面或尚未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论文基本符合要求。分数为30-36分。
差:论文与实际工作无联系或论点错误或论据不足,不能反映本专业的理论和发展趋势。论文不规范。分数小于30分。
2.答辩评价
评议专家结合论文和申报人所从事专业有关理论知识、专业技术问题及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应达到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出3—4个答辩题目。答辩题涵盖内容的广度与深度,应能体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水平,能给申报人以阐述见解、发挥才智的余地。答辩题要严格保密。评议专家按照如下标准,对申报人的答辩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满分 | 实际 得分 | |||
优 | 良 | 中 | 差 | |||
正 确 性 | 9-10 | 7-8 | 6 | <6 | 10 | |
理 论 性 | 9-10 | 7-8 | 6 | <6 | 10 | |
掌握本专业新知识能力 | 9-10 | 7-8 | 6 | <6 | 10 | |
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 18-20 | 15-17 | 12-14 | <12 | 20 | |
小 计 | 50 | |||||
答辩评价(优:45—50,良:37—44,中:30—36,差:<30) |
优:回答问题正确,思路清晰,能抓住问题的关键。分数为45-50分。
良:回答问题基本正确,在某些方面虽有欠缺,但能进行补充和说明。分数为37-44分。
中:回答问题重点不突出、有缺陷,经提示有所弥补。分数为30-36分。
差:回答问题无重点,基本概念不清楚,表述有错误。分数小于30分。
答辩结束后,评议专家应对申报人的论文答辩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分别给出量化分数和定性的评价意见。
论文答辩意见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
优:论文评价和答辩评价总成绩90分以上;
良:论文评价和答辩评价总成绩75—89分;
中:论文评价和答辩评价总成绩60—74分;
差:论文评价和答辩评价总成绩小于60分。
(二)业绩评价
对申报人从专业工作业绩、专业工作成果(奖励)、学术成果(著作、译著、论文)、指导低一级职务人员工作的能力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1.专业工作业绩:以申报人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工作为依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在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要项目、课题研究任务中所起的作用和做出的成绩。
(2)在应用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或在学科建设、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所做工作的先进性、复杂性、创新程度与实用价值。
(3)在运用现代科技知识、专业理论和科学方法解决实际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及实用价值。
(4)在管理工作中,其管理思想及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实施的效果和推广价值。
2.专业工作成果:根据申报人参加的项目、课题所获奖励级别及本人名次。
3.学术成果:以申报人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为主。主要从著作、论文的专业性、先进性及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与实用价值进行评价。未公开发表的学术、专业技术报告等可作为参考,并适当给分。
4.指导能力:主要根据指导低一级职务人员工作的能力和被指导人的能力水平进行评价。
参照标准如下。
评 价 内 容 | 评 分 标 准 | 满分 | 实际 得分 | |||
优 | 良 | 中 | 差 | |||
专业工作业绩 | 54-60 | 45-53 | 36-44 | <36 | 60 | |
专业工作成果 | 14-15 | 11-13 | 9-10 | <9 | 15 | |
学术成果 | 14-15 | 11-13 | 9-10 | <9 | 15 | |
指导能力 | 9-10 | 7-8 | 6 | <6 | 10 | |
小 计 | 100 | |||||
业绩评价(优:≥90,良:75-89,中:60—74,差:<60) |
业绩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
优:业绩评价成绩总分90分以上;
良:业绩评价成绩总分75—89分;
中:业绩评价成绩总分60—74分;
差:业绩评价成绩总分小于60分。
(三)综合评价
评议组每位专家在对申报人的论文、答辩和业绩进行评价后,对其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分为同意、基本同意、不同意三种。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价意见和推荐意见进行汇总,填写综合评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供评审委员会参考。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
专业评议组完成对申报人的评议后,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其申报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审定。
评审委员会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才能召开评审会议。评审时,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各专业评议组评议工作汇总情况。评审委员会要对各专业评议组的评议情况进行分析,并讨论各专业评议组所掌握的评价标准的一致性。
评审委员会委员要全面审查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参照专业评议组专家对论文答辩、工作业绩的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意见和推荐意见,按照职称有关政策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把业绩成果作为考核重点,对申报人进行综合分析,逐个评议。若出现评审委员会委员反对专业评议组的评价时,该委员应阐述充分的理由,并由全体委员进行讨论。
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申报人进行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申报人须获得出席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才算通过。
附件:
1.专业评议组专家评价意见记录表
2.专业评议组评议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人事局
200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