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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23〕4号
  3. [发布日期]2023-07-13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3-07-07
  6. [实施日期]2023-09-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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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3〕4号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9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4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51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78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05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33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124元发放。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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