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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毕发〔2023〕17号
  3. [发布日期]2023-06-30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3-06-30
  6. [实施日期]2023-06-30
  7. [发文机构]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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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毕发〔2023〕17号

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国资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市委和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6号)要求,扎实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后有关衔接工作,更加便利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取消就业报到证政策要求

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各区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高校应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建立去向登记制度、做好户口迁移衔接、做好档案转递衔接、做好报到入职衔接、完善信息查询渠道等工作,确保取消就业报到证后各项工作有效衔接、有序运转、有力推进。

二、优化取消就业报到证衔接工作流程

结合本市实际做好取消就业报到证后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衔接工作。市教委指导北京地区高校,将高校集体户口中的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信息或变更情况提供给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户籍管理政策规范要求,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证》或变更《户口迁移证》。本市用人单位按政策引进的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按要求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已办理《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未办理落户期间被本市用人单位引进的,由高校将毕业生毕业去向变更情况、人社部门出具的接收函、《户口迁移证》提供给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恢复高校集体户口,再由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

各区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高校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梳理调整原涉及就业报到证的办事规则流程并及时公告,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不得额外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切实做好取消就业报到证有关工作衔接,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便利。

三、做好取消就业报到证政策解读和宣传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政策有关内容解释。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档案管理服务部门、高校大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用好用活门户网站、校园网、政务服务信息平台等新媒体平台,以案例、流程图等方式,讲清讲明取消就业报到证涉及的衔接工作,使经办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图能懂”衔接工作要求、办事流程、注意事项,提升政策落地实效。各单位要面向涉及衔接工作的经办人员和高校就业指导老师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经办能力。


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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