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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问答 一图读懂《关于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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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6号)要求,扎实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后有关衔接工作,更加便利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

二、文件出台的任务目标是什么?

梳理调整原涉及就业报到证的办事规则流程,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切实做好取消就业报到证有关工作衔接,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便利。

三、文件中的“就业报到证”具体是什么?

就业报到证具体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四、政策涉及人员范围主要有哪些?

1.高校毕业生:列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

2.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列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

五、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简化求职就业材料(创新特点)

2023年起,不再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发放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高校毕业生在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材料提供。

(二)建立去向登记制度(涉及范围)

一是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市教委备案。

二是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市教委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

三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

(三)做好户口迁移衔接(执行标准)

1.北京地区高校集体户口中的毕业生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教委指导北京地区高校高校集体户口中的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信息变更情况提供给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户籍管理政策规范要求,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证》或变更《户口迁移证》。

例如1:张同学为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在入学时迁入了高校集体户口,毕业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从高校集体户口中迁出,应由张同学所在高校将其毕业去向登记信息提供给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户籍管理政策规范要求,为张同学办理《户口迁移证》

例如2:李同学为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在入学时迁入了高校集体户口,毕业时办理了《户口迁移证》高校集体户口迁往A地,户口迁移过程中(还未在A地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李同学决定在B地就业,需变更户口迁移地。需要李同学将毕业去向变更情况反馈给就读的高校,由高校将李同学毕业去向变更情况提供给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户籍管理政策规范要求,为李同学变更《户口迁移证》。

2.本市引进的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本市引进的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按要求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请参照《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京人社毕发〔2021〕22号)。

3.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已办理《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未办理落户期间被本市用人单位引进的,如何办理本市落户手续?

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已办理《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未办理落户期间被本市用人单位引进的,由高校将毕业生毕业去向变更情况、人社部门出具的接收函、《户口迁移证》提供给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恢复高校集体户口,再由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

例如3:王同学为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在入学时迁入了高校集体户口,毕业时办理了《户口迁移证》高校集体户口迁往A地,户口迁移过程中(还未在A地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王同学被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并成为本市引进的高校毕业生。需要王同学将毕业去向变更情况反馈给就读高校,由高校将王同学毕业去向变更情况、人社部门出具的接收函、《户口迁移证》提供给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恢复高校集体户口,再由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

(四)做好档案转递衔接

1.存档材料是否还需要就业报到证?

2023年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

2.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如何处理?

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

3.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丢失了怎么办?

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缺失的无需补办。

4.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哪些要求?

高校及时将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规定有序转递,个人不能自带和保管。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应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档案接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和联系方式,各相关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

(五)做好报到入职衔接

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参加工作时间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实际入职之日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完善信息查询渠道

1.如何查询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信息?

用人单位、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业务时,可通过查看学历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录用接收函)等,或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https://dj.ncss.cn),查询离校时相应毕业去向信息。

2.如何查询高校毕业生的学历、学位信息?

高校毕业生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查询和验证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信息。

(七)其他内容及注意事项

各区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高校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梳理调整原涉及就业报到证的办事规则流程并及时公告,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不得额外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切实做好取消就业报到证有关工作衔接,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便利。

六、各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政策有关内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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