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服发〔2021〕4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件)《关于聘用社会化管理服务专员的通知》(京人社服字〔202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决定将社会化管理服务专员岗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列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规定,按照每2000名退休人员配备1名社会化管理服务专员(以下简称专员)的比例,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各区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的专员数量。
二、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的专员,由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足额发放工资。所需经费由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和区级配套资金予以解决。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服字〔2020〕71号)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三、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要严格按照170号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和64号文件规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专员聘任条件、工作职责,公正公开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区经办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核准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依规开展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