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劳服字〔2020〕9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59号)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充分发挥优秀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激发全市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根据我市“十三五”时期人力社保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安排,现就开展北京市第四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示范基地认定应注重区域均衡发展,以利于各区利用示范基地优质资源开展创业孵化工作。
(二)被认定的示范基地,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主导孵化产业符合首都产业导向和城市功能定位,孵化业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对于在带动本市劳动者就业、扶持大学生创业、促进人才引进、服务京津冀协同创新创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创业孵化机构,可优先认定为示范基地。
(四)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成立和经营。示范基地须为北京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二)孵化功能完善。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创业帮扶政策落实到位。能提供完善的基础保障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
(三)孵化效果明显。近2年,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70%(考虑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场所利用率不低于50%),在孵创业实体每年均不少于20户,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每年均不少于150个。自基地运营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每年企业更新率不低于15%。
(四)社会责任感强。愿意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主导的各项创业服务活动。
三、认定程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示范基地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单位推荐及资格审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照评审原则及申报条件,择优推荐1-2家创业孵化基地参加示范基地认定。推荐单位应通过实地勘察、资料核验的方式对拟推荐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已被认定为“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不再重复认定。
(二)专家评审
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入围参评单位进行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答辩,择优确定11家拟认定的示范基地名单。
(三)公示及认定
将拟认定的示范基地名单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以我局名义认定北京市第四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四、扶持措施
整合相关政策资源,为示范基地在资金扶持、能力培训、政策对接等方面提供一系列扶持措施,引导示范基地积极发挥带动引领作用,为我市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五、报送要求
推荐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
(2)《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及其所填内容的相关材料;
(3)孵化基地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4)能够展示孵化基地全貌、硬件设备、服务设施等情况的图片或视频短片。
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9月20日前报送。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刻录成光盘与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电子版材料包括:申报表电子版,申报表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图片或视频资料。
联系人:郭 凯 张文波
地 址:东城区山老胡同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