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59号)要求,根据我市“十三五”时期人力社保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安排,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第四批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认定原则
一是注重区域均衡发展。
二是示范基地要资质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是带动就业、扶持大学生创业、促进人才引进、服务京津冀协同创新创业等四方面优先认定。
四是公平公正。
申报条件
(一)依法成立和经营。示范基地须为北京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二)孵化功能完善。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创业帮扶政策落实到位。能提供完善的基础保障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
(三)孵化效果明显。近2年,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70%(考虑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场所利用率不低于50%),在孵创业实体每年均不少于20户,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每年均不少于150个。自基地运营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每年企业更新率不低于15%。
(四)社会责任感强。愿意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主导的各项创业服务活动。
认定程序
(一)单位推荐及资格审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照评审原则及申报条件,择优推荐1-2家创业孵化基地参加示范基地认定。推荐单位应通过实地勘察、资料核验的方式对拟推荐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已被认定为“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不再重复认定。
(二)专家评审
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入围参评单位进行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答辩,择优确定11家拟认定的示范基地名单。
(三)公示及认定
将拟认定的示范基地名单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认定北京市第四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报送材料
(一)《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二)《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及其所填内容的相关材料;
(三)孵化基地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四)能够展示孵化基地全貌、硬件设备、服务设施等情况的图片或视频短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