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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19〕103号
  3. [发布日期]2019-06-28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9-06-27
  6. [实施日期]2019-07-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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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业发〔2019〕10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现将《北京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7日


 

北京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及我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建立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 

3.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4.坚持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二、改革范围 

北京市所属公办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北京地区非公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2.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建立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师德放在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的表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已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制定体现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结合本市技工院校实际,制定《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标准条件》(附件1)。按照不同类型、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教师的特点和成长规律,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为基础,合理确定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评价重点。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对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的掌握,以及在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唯一要求。教师可自主选择论文、论著、课题、教案、典型工件等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业绩突出教师破格申报渠道。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获得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教师,可优先晋升上一级职称层级。既承担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又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一体化教师,可优先评价。 

2.畅通企业双师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申报通道。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丰富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时,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3.改进评价方式。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教学、材料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4.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职称评审专家库,根据各专业(学科)评审需求,聘请高水平的技工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不断优化入库专家队伍结构。坚持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5.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评价标准、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取消资格,对未按工作要求操作的评审服务机构取消评审权。 

(四)实现公办技工院校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1.建立职称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技工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结合技工院校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技能人才培养实际,核定并动态调整技工院校高、中、初级教师职称结构比例。 

2.坚持评聘结合。技工院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由学校在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3.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健全技工院校教师岗位考核制度,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技工院校职称政策制定、结构比例调控、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服务机构及技工院校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敏感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技工院校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改革前我市试点评审的技工院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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