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发〔2019〕6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返还企业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返还企业失业保险费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实施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一)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1.申请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3)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
上年度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系统公布数据为准。
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补缴欠费。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2.返还标准。返还标准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3.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4月1日-12月31日,申请上年度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1.申请条件:
(1)符合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
(2)2018年第四季度企业进口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
(3)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4)属于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商定,需要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
2.返还标准。返还标准按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确定。
3.执行期限和申报时间。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9年4月1日起,申请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系统公布数据为准。
(三)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使用
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中列支;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申请发放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促进就业政策网上服务平台申请上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企业也可到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通过行业代办参保的企业可到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区申请企业的参保缴费情况、裁员情况等进行审核。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审核通过的,应提示企业在网上服务平台确认是否申请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审核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原因。
企业选择申请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还需向参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等纸质材料。审核通过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审核返还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结果;审核不通过以及企业不选择申请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自动进入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网上公示环节,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审核返还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后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有利于强化激励,引导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相关单位要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行“信息多跑路,企业不跑路”的服务模式,简化优化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程序,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网上申报,尽可能让更多企业都能享受到政策。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失业保险费返还审核、复核、拨付等环节和过程的监督检查,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完善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日常管理和资金内部监管,要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审慎甄别资格,提高困难企业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严防冒领、骗取现象,给予企业有效指导,跟踪解决遇到的问题,并将特殊问题及时上报。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增大政策知晓度。通过有效宣传,使相关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知悉办理程序,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四、其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5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