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9号);
2.《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
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
三、主要内容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可申请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均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促进就业政策网上服务平台申请上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区申请企业的参保缴费情况、裁员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拨付资金。
四、涉及范围
本市参保企业。
五、执行标准
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按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确定。
六、其他
上年度裁员率计算公式为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