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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8〕212号
  3. [发布日期]2018-10-25
  4. [废止日期]2024-04-30
  5. [成文日期]2018-10-19
  6. [实施日期]2018-10-19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失效

(失效)关于在平谷区开展优化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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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发〔2018〕21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简化优化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决定在平谷区开展优化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谷区失业人员档案由平谷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公服中心)统一保存和管理,不再转至失业人员户籍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平谷区所属街镇社保所依据区公服中心提供的失业人员信息数据,为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各项业务。

二、平谷区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材料不再归入失业人员档案。失业人员档案转出平谷区公服中心时,由区公服中心通过人事档案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打印《档案接转和就业失业业务明细表》(附件),盖章存入失业人员档案后,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平谷区失业人员办理个人灵活就业委托存档和社会保险参保等手续时,应按规定向街镇社保所提交有关材料,街镇社保所接收后,通过信息系统将材料上传至平谷区公服中心,区公服中心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

四、试点开展优化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是深入推进我市就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举措,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遇有特殊问题,及时上报。

五、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街镇社保所,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建立与街镇社保所的定期联系机制,加强对街镇社保所的业务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听取和收集基层工作人员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联系人:郑 莹、刘 赫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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