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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在平谷区开展优化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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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2号)文件精神,我们对平谷区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服务进行实地调研,对调研情况进行分析、论证、讨论,起草了《关于在平谷区开展优化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及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入推进就业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优化我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服务流程,解决纸质档案频繁转递带来的安全隐患等问题,真正做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主要内容

(一)平谷区失业人员档案由平谷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公服中心)统一保存和管理,不再转至失业人员户籍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平谷区所属街镇社保所依据区公服中心提供的失业人员信息数据,为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各项业务。

(二)平谷区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材料不再归入失业人员档案。失业人员档案转出平谷区公服中心时,由区公服中心通过人事档案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打印《档案接转和就业失业业务明细表》(附件),盖章存入失业人员档案后,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平谷区失业人员办理个人灵活就业委托存档和社会保险参保等手续时,应按规定向街镇社保所提交有关材料,街镇社保所接收后,通过信息系统将材料上传至平谷区公服中心,区公服中心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

四、涉及范围

文件涉及的主要人员是在平谷区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五、执行标准

文件自签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六、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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