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积发〔2018〕82号
根据近期申请人关于积分落户教育背景指标填报及分值计算的咨询情况,现就积分落户教育背景指标填报注意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6〕39号)规定,申请人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上述规定体现了就学与就业、居住的起点公平,符合积分落户面向广大普通劳动者的政策定位,即:就学一年的积分分值应与就业和居住一年的积分分值相衔接。非全日制学历学位也可积分,为了避免重复计算,就学期间的连续缴纳社保和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均不累加。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人可综合考虑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指标得分,以及就学期间连续缴纳社保和连续居住情况,从实际出发,选择所能取得的较高分值结果进行填报。也可提前在积分落户服务专栏的“积分模拟计算工具”自测分值,综合比较后再行填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