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6〕39号)、《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京人社调发〔2018〕64号),制定2018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落户办理等相关工作流程及办法。
二、目标任务
强调用人单位申报阶段主要职责及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审核要求,明确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参加年度积分落户申报条件,提示申请人教育背景、合法稳定住所、自有住所等指标填报注意事项,阐明年度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
三、主要内容
72号文重申了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申报阶段的主要职责,要求用人单位积极做好积分落户申报服务工作,为申请人提供相应便利;73号文明确了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的判定标准,强调用人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积分要求进行审核把关;74号文就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办理积分落户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明确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但尚未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年度积分落户申报;82号文就积分落户教育背景指标填报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强调申请人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并阐述了理由;84号文对积分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填报进行了提示,提示申请人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在京居住在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之外的住所,可根据实际居住时间选择“租赁住所”填报合法稳定住所指标;116号文强调了积分落户自有住所指标填报注意事项,对以配偶自有住所积分的自有住所指标填报事项进行了说明;193号文就积分落户教育背景指标积分操作方式进行了修订,规定在职学习期间,扣除的连续缴纳社保和连续居住年限分值不高于按学历积分增加的分值,并统一按照租赁住所扣减连续居住年限积分;208号文对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进行了说明,明确了本市年度积分落户规模、公示安排、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涉及范围
拟申报2018年积分落户的人员及用人单位。
五、执行标准
按照本市积分落户办法及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六、其他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