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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积发〔2018〕74号
  3. [发布日期]2018-04-16
  4. [废止日期]2019-09-29
  5. [成文日期]2018-04-15
  6. [实施日期]2018-04-15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失效

(失效)关于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2017年度积分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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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积发〔2018〕74号

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但尚未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今年积分落户申报。同时,应及时按市公安局有关要求,到社保缴费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补充提交《北京市居住证》办理材料,经公安部门统一制证后,由各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发放。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本通知“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指的是2018年4月10日前办理且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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