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人员范围和标准;第三章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第四章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出机制;第五章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第六章为附则。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有哪些?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
(四)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后,纳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四、就业困难人员应同时符合哪些标准?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处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状态;
(三)具有一定劳动能力;
(四)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意愿、办理求职登记;
(五)已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测评、岗位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至少一个月,并难以实现就业;
(六)未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七)本人积极求职,除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人员外,申请日之前至少连续6个月未实现就业;
(八)政务数据比对未发现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要求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地为失业登记地或者转移就业登记地。
(二)受理与审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信息校验,结合日常了解的申请人员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确有必要的安排人员实地摸查,形成审核结果。
(三)公示。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认定。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和公示情况,形成认定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六、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已不是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
(五)失业登记或者转移就业登记被注销;
(六)已实现就业;
(七)“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八)本人主动申请退出;
(九)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十)6个月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下就业援助服务,或者主动终止求职登记;
(十一)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十二)政务数据比对存在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要求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