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和背景是什么?
2020年,国务院批准北京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在《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中提出“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改革要求。2021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06号),授权北京市制定发布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和“两区”建设任务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研究制定本办法的任务目标是什么?
《管理办法》深入贯彻“两区”建设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着力探索构建职业培训领域对外开放发展的新模式,推动本市职业技能培训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拓宽技能人才培养途径,提升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能够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首都技能人才队伍。
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培训机构,是指由符合办学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本国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的线下营利性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除行政执法类的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正式颁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培训。
四、本办法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个章节、三十七个具体条款。从管理原则、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变更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举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予以规范。
五、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是什么?
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2、举办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培训领域投资或管理的经验,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
3、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
4、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5、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6、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7、有与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材,以及教学等各项管理制度;
8、本国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具体办学设置标准参照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六、本办法有哪些创新特点?
1、拓宽了外商投资办学形式。在原有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基础上,外商可在全市范围内单独投资举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支持外商以多种形式投资本市职业技能培训市场。
2、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放宽外资准入标准和条件,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在设置标准、审批层级、审批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相一致。
3、优化改革审批服务。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将设立、变更环节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实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履诺检查、违诺失信惩戒、“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等制度共同组成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同时在课程教材、预收费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七、发文单位职责分别是什么?
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许可审批和管理工作,会同各行业监管部门对本市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开展综合监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
本市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及外国投资者的信息报告工作。
附件1-关于“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经办流程制定情况的说明
附件2-设立-外商投资办学-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3-变更-外商投资办学-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