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2009年始实施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规定:城乡居民最低年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年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对应的实际水平为最低960元和最高7420元,即参保人可以在960元至7420元之间任意选择缴费标准。并按相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对外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缴费标准参考的两项收入指标增长较快,所涉及的参保人收入水平较低,无法承受缴费标准的快速增长。为此,我们在2013年对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经报请市政府(京政府办文第30290号)同意,我市确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机制和定期调整机制,当年小幅提高了最低缴费标准,缴费标准为1000元至7420元。同时明确了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将根据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和基础养老金水平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2016年,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将2017年度最高年缴费标准7420元提高至9000元,考虑到多方因素,最低年缴费标准暂不调整。
2018年,经与市财政沟通,结合全市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情况,考虑参保人经济承受能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暂不作调整,仍维持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