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十三五”时期人力社保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安排,印发该通知。
第三批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依法成立和经营,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每年均不少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每年均不少于300个。自基地运营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按照单位推荐及资格初审、资格复审、专家评审、公示及认定的程序开展。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将获得资金扶持、能力培训、政策对接、交流展示等后续跟踪服务。
示范基地推荐单位应提供《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以及展示申报单位情况的图片或视频短片,并于2018年7月27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