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的文件要求,进一步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银行保函方式取代现行企业在银行缴存现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方式,做到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同时,本办法规定差异化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不再办理保函,减轻企业负担。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九条,规定了拟定的依据、农民工工资保函的范围与标准、建立、备案、启用、撤销、差异化管理的内容,以及违反本《办法》的主体责任。
四、涉及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五、执行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照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建立农民工工资保函。
六、实施时间
自2018年7月2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