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北京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加强我市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二、 适用范围:北京市及所辖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十三条,明确了办法拟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频次、事项、方式、程序、责任等内容。
五、执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8日颁发的《北京市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京劳社监发〔2006〕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