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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执字〔2025〕80号
  3. [发布日期]2025-06-05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5-06-05
  6. [实施日期]2025-06-05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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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执字〔2025〕80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5〕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和《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执发〔2025〕3号)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诚信社会体系,现就加强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失信名单的认定、列入、公开、推送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确保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各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应用,共同推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效运行。

二、健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自作出列入、移出决定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名单、移出信息推送至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自收到列入、移出失信名单信息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失信名单、移出信息共享至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自收到失信名单起四个工作日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在“信用中国(北京)”公示,对移出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停止公示和共享其相关失信信息。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共享,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落实惩戒措施。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自作出列入、移出决定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名单、移出信息录入本市“互联网+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相关要求,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工作,实现“一网通办”。

三、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与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对列入失信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加强宣传,营造诚信氛围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引导用人单位增强诚信意识,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深化监督,确保工作落实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80号文落实情况的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定期对各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于2025年6月15日前分别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馈本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联络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附件: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联络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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