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事业字〔2024〕14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5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7〕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北京市重点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实行比例控制、条件控制、程序控制和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讲政治、守规矩、重品行作为评价的首要标准;坚持注重实绩、成效导向,突出能力业绩、创新价值和贡献实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实施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下同)、市主管部门及市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根据现行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核准到有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限额内进行岗位评聘,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10%。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统筹调控全市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总量规模。岗位总量根据北京市高层次人才建设需要动态调整,最高不超过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10%。
第八条 各事业单位应制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应包含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具体的任职条件等。
第三章 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设置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经核准备案后可将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在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聘用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首都杰出人才奖”“北京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同级人才称号。
(二)已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已满的情况下,现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
(三)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现聘在正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中所列称号条件。
(四)原聘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流动至新单位,新单位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或核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已满。
(五)原聘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延期退休,且在延期退休期间。
第十条 申请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单位,需将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及聘用人员方案,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区属事业单位的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聘用人员方案,需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市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聘用人员方案,需经市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市直属事业单位的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聘用人员方案,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现有职数,纳入本单位正高级岗位基数。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享受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同样的权利义务。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因调出、解聘以及退休等原因退出该岗位,该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自动核减。
第四章 评聘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恪守社会公德;
(二)现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且在一线从事科研、教学、临床、工程、技术推广、宣传文化等工作的在岗在职正式工作人员,能够参加聘期考核,完成承诺的聘期任务;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素质和身体条件,学风端正、作风优良、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一般应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满五年。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应具有前瞻的学术视野,极强的专业示范引领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扎实的专业基础,治学严谨、敢于担当,追求真理、勇攀高峰,为推动首都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带领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
(二)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坚持正确学术导向,取得突出学术成就,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显著应用成效,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三)在工程技术领域,带领团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自主开发新技术、重大发明创造,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的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成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重要工程技术领域奠基者和开拓者;
(四)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面作出系统性贡献,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国内公认的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四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可结合事业发展、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按照不低于第十三条所列业绩条件,制定具体适合本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条件。
第十五条 对于现聘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上,确实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可放宽任职年限等资历限制,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破格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其中获得第九条第(一)款对应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设置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并将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在非常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十六条 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组织处理等在处分期内或影响期内,及其他不适合申报情形的人员,不可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
第五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评聘,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内定期开展,采取个人申请、逐级推荐、分散评议、集中核准、备案聘用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可分别作为评议机构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组织区属事业单位评聘,市主管部门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统筹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评聘,市直属事业单位可自行组织评聘。
第十九条 评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下列基本程序开展:
(一)制定方案。评议机构公布评聘条件、考核标准和评聘程序,制定相应的申报方案。
(二)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事业单位提交真实、准确、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
(三)单位推荐。事业单位对个人申请进行资格核查、学术评议及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产生初审推荐人选,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推荐至评议机构。
(四)组织评议。评议机构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复核,确定正式推荐人选参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议。
评议机构可采用审阅材料、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按照评价标准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五)核准备案。评议机构对拟聘人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按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岗位聘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由事业单位及时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并从聘用的次月起兑现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评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及工作人员与推荐人选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 号)进行回避。评议机构或事业单位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回避。
第六章 聘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聘期管理,聘期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严格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内,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聘期届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聘期考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主管部门可根据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聘期考核或对聘期考核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结果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聘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组织评价与业内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聘期任务、履职承诺、业绩成果、实际贡献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聘期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续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约定目标任务的,或无故不参加聘期考核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评估结果等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撤销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不再续聘或被撤销聘用的,可按有关规定转聘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并严格按照实际所聘岗位兑现相应工资及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按规定调动到本市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由调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聘用意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变更岗位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按规定交流到党政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得继续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从党政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交流至事业单位的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申请,由评议机构组织专家重新评议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严格按照聘期任务进行管理考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主管部门及市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所辖范围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评聘条件制定、评聘上岗、聘期考核等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列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报推荐和考核工作,按照注重实绩、突出实干、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
第三十一条 推荐人选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各区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取消其申请资格;获取评聘资格或已聘用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撤销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评议机构应认真履行评议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评议工作,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擅自降低评聘条件,不得干预专家评议结果。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和在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在聘人员工作情况,引导和支持在聘人员完成聘期任务,落实好用人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一)违反规定自行设置、超核准数设置或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二)推荐人选不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条件、评聘程序不规范、聘期任务不饱满或契合度不高、评聘效果不明显;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主管部门或市直属事业单位未严格履行职责,考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对上述问题情节严重、信访问题频发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核减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不予认可聘用结果、暂缓评聘工作直至收回评聘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主管部门和市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5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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