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事业字〔2024〕9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授权本市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等评审服务机构组建北京市相关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本市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评审工作。现对《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及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备案期限为2024年-2026年。备案目录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更新。届内确有需要对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进行新增或调整的,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凡目录清单之外的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实行自主评聘的单位换届工作另行通知。
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按照备案目录明确的系列、专业等范围开展职称评审,自觉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评审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定期对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的制度建设情况、政策执行情况、评审规范情况、评审结果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满意度等开展综合评估,进行分级管理和常态化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撤销评审权。
附件: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及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2024年-2026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