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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字〔2024〕99号
  3. [发布日期]2024-06-28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4-06-27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开展2024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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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专技字〔2024〕9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部委办局、总公司、科研院所、人民团体等单位组织人事或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68号)要求,现将2024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培训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

完成培训30学时(其中:必修课10学时),培训内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质生产力、数字技术、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社会治理、绿色发展、心理建设、安全生产等(培训课程目录见附件1)。

(二)培训方式

采取线上学习的方式,参训学员通过访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点击首页左下角“专题服务”的“北京继续教育”专栏,登录培训平台学习。

(三)学时认定

在“北京继续教育”专栏学习的学员,完成课程培训后,可以自行打印学时证明,作为学时登记的凭证。

四、有关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经历是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培训计划,稳步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培训组织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公需科目培训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公共科目培训参照本通知要求落实。

联 系 人:张东林  白宝辉

联系电话:55585189  55585187

学习咨询:4006-808-008

电子邮箱: zhuanjichu@rsj.beijing.gov.cn

附件:1.2024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课程目录

         2.2024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学习流程

         3.2024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管理员账户使用说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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