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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2. [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字〔2021〕19号
  3. [发布日期]2021-04-26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1-04-25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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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监字〔2021〕1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

按照国务院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署,依据《北京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和北京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察执法部门要按照《工作规范》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5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4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11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执法检查等监管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抽查事项清单》的制定与公示

《抽查事项清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部门或监察执法部门结合监管实际、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制定。对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没有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检查工作。

《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随机抽查事项可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次序。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上限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

《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调整、抽查事项发生变化或政府职能转变等情况,可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部门或监察执法部门负责细化完善《抽查事项清单》涉及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专业要求,制定《抽查工作指引》,加强对抽查工作的具体指导。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业务领域《抽查工作指引》进行修订的,应报法制部门、监察执法部门,定期梳理更新全市《抽查工作指引》相关规范。

(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公示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需要或业务工作特点,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抽查事项内容,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内容包括:任务名称、任务编号、检查时间描述、检查主体描述、涉及的客体或行为、符合描述的主体量、计划抽查比例、计划检查数量、抽查事项、检查实施单位、检查方式等。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应综合“接诉即办”、转办交办、部门函告、媒体曝光、舆情动态、大数据监测等因素,组织风险预警研判,确定计划内容。对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个业务领域且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由牵头业务主管部门或监察执法部门提出计划需求,共同组织实施抽查检查。除重点检查事项外,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发起的随机抽查需要变化的,或因风险预警等情形需要临时安排抽查工作的,应及时报请主管领导调整抽查工作计划,向监察执法部门说明情况,公示后作出调整。

跨部门双随机抽查应按照北京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组织实施,要提前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周密制定计划,共同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平台完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执法部门会同法制部门负责全市《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汇总、上报及公示等工作,每年3月底前组织实施。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在全市《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之外,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区的抽查工作计划。

(三)抽查工作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平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建立,包括“两库一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任务发布、检查情况录入、抽查结果审批公示等功能模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执法部门负责检查对象名录库动态更新、统筹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分级维护,市、区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要“应入尽入”,并根据人员岗位变动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合做好维护管理。

(四)抽查任务的发起与安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部门或监察执法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均可通过主管领导审批的方式,发起抽查任务。

发起抽查任务前,发起部门可会同监察执法部门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维护,并制定详细的《双随机抽查工作任务方案》,明确抽查范围、任务目标、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内容。根据任务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人员进行匹配。

在抽查工作中,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作用,运用预警平台开展监测。对存在风险隐患、举报投诉数量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不良信用记录、有被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在抽查工作中,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方式包括本人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或者本人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当重新随机抽取替代人员。

(五)抽查任务的规范与实施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

在现场执法检查工作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需要检查对象配合的,应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要对检查事项逐项核查,并如实填写检查单,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应于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

书面检查前,应告知检查对象检查部门、检查时间、检查事项、需提交数据或材料的具体内容、填报说明、报送方式和时限等要求。对提交的数据或材料,要按照抽查事项逐项核查,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对于无法实施书面检查的,应进行工作记录,并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检查。

对实施网络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的,要严格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和公示要求实施。

(六)检查结果的公示与运用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应予当场纠正的要依法纠正,涉嫌违法、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监察执法部门,属于其他政府部门执法机构管辖的要及时移转,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检查结果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对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

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上报、公示。检查对象对抽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检查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要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积极将检查结果、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信息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实施失信惩戒。抽查中涉及的检查单等相关文书,应参照档案归集相关办法处理。

附件:1.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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