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监字〔2021〕1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部署,我局依据《北京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察执法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5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113号)要求,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要求,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相协调,推进首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夯实监管责任
树立“管审批必须管监管,管行业必须管监管”的意识,严格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管,避免产生“只批不管”“不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和监察执法部门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负责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本业务领域行政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监察执法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行政检查工作;对于没有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检查工作;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管理层级发生调整的,要同步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的实施层级进行调整,避免因监管层级不对应出现监管真空、盲点;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事人履行告知承诺情况的核查,对于虚假承诺或者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实施许可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决定并注销许可证件。
三、厘清监管事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部门牵头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会同监察执法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区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监管执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履行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和规范本业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要结合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业务领域管理特点,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主责作用,分类制定事中事后监管计划,及时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和重点检查,做到监管全覆盖。市、区监察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工作衔接。
四、明确监管任务
(一)建立监管清单。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监管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监管事项标准规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方式、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检查表单等内容。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管理并动态更新,逐步实现监管职责清单化、监管事项标准化、监管责任明晰化,加快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强化信用监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证明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监察执法部门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强化舆论监督,用好“两微一端”、官方网站、首都之窗等各类平台,依法依规曝光典型案件、公示失信信息。建立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机制,及时公布信用修复结果。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业务领域监管对象信用情况,制定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政策,开展信用评级,有效实施分类监管工作。
(三)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以及重点检查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一次抽查。结合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抽查结果要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北京”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扎实推进部门联合监管,依托全市监管工作平台,利用平台共享的包容审慎监管目录库和企业法人库信息,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实现跨领域联合双随机抽查常态化。
(四)开展重点监管和协同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在特定时段,组织针对特定主体、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业态或行为的重点监督检查。要结合本业务领域管理特点,加强综合分析和风险研判,聚焦社会治理难点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综合“接诉即办”、转办交办、部门函告、媒体曝光、舆情动态、大数据监测等因素,及时确定阶段性重点检查工作任务,明确实施重点监管的行业、领域、区域、对象以及监管方式、职责任务,及时开展重点监管。要加强政府部门之间协同监管,推动联合监管任务纳入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响应机制,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与监察执法部门协调联动,推动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工作共商。重点监管和协同监管检查实施完成后,要加强数据分析,摸索监管规律,对适宜开展日常监管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五)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于与新基建、新场景、新消费、新开放、新服务等相关的行业企业,按照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发展、包容审慎原则,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深入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列入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凡符合轻微违法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教育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实行“一案三书”,即市场主体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并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企业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优化行政执法场景式服务,编制《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做到行政处罚职权裁量基准全覆盖,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严格监管。
(六)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推动监管方式创新,探索差异化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精准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平台与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等重要平台的对接。归集全系统监管行为、监管对象、执法人员、信用监管、风险预警、举报投诉等监管数据并进行分析运用。推进互联网+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平台和预警系统建设,支撑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落地,不断提高监管靶向性和监管智能化水平。强化与经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通过诉求办理信息反馈和综合分析,促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完善,推动同类问题预警研判和研究解决,提升“主动治理、未诉先办”治理能力。
(七)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落实执法公示责任,规范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以及公开渠道,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并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强化对全过程记录的刚性约束。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聚焦执法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从加强制度建设和严格制度落实入手,对执法全过程进行统一规范,全面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查处力度,对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惩处。要健全线索移交、案件移送、行刑衔接、协查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强化法治震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确定事中事后监管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主管法制、监察执法部门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履行分管责任。法制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监察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或监察执法部门。
(二)严格责任落实。要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意义,发挥事中事后监管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对本业务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责任的落实。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三)提升监管能力。加快高素质、专业化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岗位锻炼,加强能力培训,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充实事中事后监管岗位,促进交流轮岗和能力提升。加强行政执法经费和装备保障,推进监管信息化和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智慧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