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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
  3. [发布日期]2021-04-21
  4. [废止日期]2024-04-01
  5. [成文日期]2021-04-20
  6. [实施日期]2021-04-20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失效

(失效)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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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21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业务满三年及以上;

(二)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内,年均成功推荐人数达到500人以上(以2018-2020年度报告数据为准);

(四)具备成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网员单位的硬件设备及技术保障力量;

(五)能够公开向社会承诺自愿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六)依法完成2020年度经营性机构年度报告。

二、申请时间

2021年5月10日至6月18日期间,经营性机构自行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的经营性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申请认定表》;

2.提供2018-2020年连续三年完税证明;

3.《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网员单位资格申报表》;

4.计算机及相关网络设备配置清单;

5.网络系统维护工作人员学历或职业技能资质复印件。

(二)申请延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的经营性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申请认定表》;

2.提供2020年完税证明。

四、申请方式

经营性机构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http://rsj.beijing.gov.cn/,选择“法人办事”-“更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进入)上传申报信息后,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送交或邮寄书面材料。

五、认定程序

(一)受理申请

区人力社保局应检查经营性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填报要求。对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应当允许改正后重新申报。

(二)转送网员单位申请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受理部门负责将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3-5所列网员单位申请材料转送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三)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审核认定

1.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经营性机构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并按照《关于实施<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有关程序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09]19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经营性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并将结果记入《核查报告》。

2.区人力社保局应在《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申请认定表》签署初审意见,于2021年7月3日前,将《核查报告》与其它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申报信息。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报材料和区人力社保局初审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机构下发书面通知,并在市局官网予以公示。

(四)网员单位资格审核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经营性机构网员单位资质审核确认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区人力社保局要坚持择优认定的原则,对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公共就业服务情况、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核全程跟踪监督。

(二)区人力社保局要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的经营性机构加强规范服务指导,引导其积极开展免费就业服务和参与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切实发挥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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