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下一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知识分类:政策文件 日期:2022-03-31
分享
答:用人单位符合《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但在上一自然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的。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