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俞某于2019年参加工作,入职某食品公司财务部担任会计,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3月,俞某申请休当年年休假5天。2023年9月至12月,俞某因病休假70天。2024年6月,俞某向某食品公司申请休年休假,某食品公司未批准。因发生争议,俞某向所在街乡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要求某食品公司批准其休假申请。
【调解】调解组织了解情况后告知俞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无法享受2024年年休假,俞某在知晓相关规定后表示理解。
【评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本案中,俞某系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其在已休完2023年5天年休假的情况下,年度内休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依照上述规定,不应享受2024年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