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胡某系202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其毕业后在某餐饮连锁企业门店担任配餐员,一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四小时。2023年9月,胡某入职该餐饮公司,从事营销岗位,双方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1月,胡某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年休假申请,人事部门认为其累计工作年限不足一年,未同意胡某的休假申请。2024年3月,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某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是否计入累计工作时间?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的规定,工龄主要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胡某在2023年9月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该种工作形式相应的工作时间不计为累计工作年限,故胡某申请休年休假之时累计工作年限不足一年,不符合年休假休假条件,某餐饮公司做法并无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