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董某于2020年1月30日进入某超市,从事商品装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30日起至 2025年1月31日止。2022年6月1日,董某因身体不适至医院就诊,被确诊患有肾脏疾病。经住院治疗后,董某的病情得到控制。在医疗期满时,董某向超市提出可以恢复工作,但要求安排至工作强度较低的岗位。超市认为,目前尚无适合董某工作的其他岗位,通知董某仍按原工作岗位上班。董某感到身体状况无法从事装卸工作,向超市提出继续休息的要求。经超市几次催促,董某均持医疗机构开具的载有“避免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医嘱,拒绝返岗。2022年11月9日,超市以董某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董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超市违法解除行为成立,支持了董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董某在超市的工作岗位为商品装卸工,其在患病医疗期满后,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身体状况已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因此符合“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超市应为董某另行安排符合其身体状况的合理工作,但超市未履行该法定义务,而是简单以“无法安排其他工作”为由与董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董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