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黄某于2016年6月1日入职某服饰公司,在北京市某门店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工作地点为公司总部所在地(位于广东省)及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设的店铺,由于公司经营、业务需要或黄某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公司有权将黄某派往其他地方进行短期出差、培训或学习。因黄某上年度业绩不理想,2022年3月7日,公司要求黄某回总部参加为期两个月的业务培训学习,并承诺报销培训期间交通费、安排食宿,且按照原工资待遇发放工资,但黄某拒绝公司的培训安排,并主张业务培训实际为变更工作地点,该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亦未就变更工作地点采取合理的弥补措施,故其不同意前往公司总部参加培训。某服饰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3日、4月29日及5月13日三次向黄某发送参加培训通知,黄某并未前往,某服饰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以黄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黄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000元。
【审理】仲裁委裁决驳回黄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临时培训不等同于变更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本案中,某服饰公司明确告知黄某前往公司总部参加的培训是临时性的业务培训,非长期工作安排,结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该情形尚不构成对工作地点的变更,黄某应当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且某服饰公司亦告知其培训期间正常发放工资、提供食宿并报销交通费等,故某服饰公司根据黄某业绩情况安排其参加异地培训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工作地点的变更,在黄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无法参加培训的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某服饰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