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郭某于2018年11月22日入职某地产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21年11月2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郭某称某地产公司对销售人员的每个项目均留存20%的提成,待客户完成收房后再行支付,但在其离职后某地产公司一直未支付其应得的提成,经沟通无果后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地产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提成差额12000元。某地产公司主张依据行业惯例及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如果销售人员在收房前离职,则不享受相应提成,因涉及到的项目收房时郭某已离职,故不符合取得提成的条件。
【庭审】某地产公司认可郭某剩余提成金额,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郭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郭某在职期间付出劳动并完成销售任务,理应获得相应的提成,某地产公司虽在相关制度中规定劳动者离职后不再享受剩余提成,但该规定使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属无效,故某地产公司应向郭某支付剩余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