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0年3月31日王先生与鸿图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先生从事会计工作,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10月31日。王先生于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与鸿图公司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在协商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鸿图公司为王先生提供了三个岗位供其选择:一是派驻于子公司的财务经理岗位,该岗位位于河南;二是审计员岗位,审计对象包括鸿图公司及其外地子公司;三是研发助理岗位,系研发部针对产品的研发岗位。王先生要求继续在原会计岗位上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上述调岗。鸿图公司以王先生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调整岗位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王先生认为,自己有权拒绝调岗,鸿图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先生的仲裁申请。
【评析】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鸿图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而提出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否符合“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鸿图公司提供给王先生选择的三个岗位或在工作地点上有所变化,或在工作内容上有所变化,均实质性变更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权利义务内容,且在通勤成本、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对业务技能的要求等方面使劳动者具有更重的负担。故鸿图公司提出的以调岗为前提的续签劳动合同条件,不符合“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有鉴于此,王先生拒绝调岗并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义务并无不当,用人单位因此终止王先生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