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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便民服务 > 专题服务 >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劳动者财物

日期:2022-11-17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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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于2016年7月11日入职某建筑公司,任项目工程师,2020年4月26日某建筑公司收取张某项目风险抵押金15200元。2020年11月3日张某提出离职,并向公司提交了项目风险抵押金退还申请,要求全额返还项目风险抵押金.照项目进度及实际产值按比例扣除部分风险抵押金为由拒绝全额返还,仅同意返还5000元,剩余部分风险抵押金返还与否取决于工程完工后的最终考核,如工程亏损,则不予返还。双方未就是否应当全额返还风险抵押金达成一致,2021年3月16日张某向某区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全额返还风险抵押金15200元。

【审理】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建筑公司全额返还张某项目风险抵押金15200元。

【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本案中,某建筑公司虽然提交了相应制度依据及风险抵押金缴纳知情同意书等证据来证明收取项目风险抵押金的合法性,但是该风险抵押金具有担保性质,属于上述规定明确禁止的,故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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