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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如实提供与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

日期:2022-08-24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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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于2021年8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入职时,科技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王某,需提交包含之前公司离职证明、相关工作经历与学历等在内的入职材料,王某提交了上述材料,并填写了书面入职承诺书,承诺“本人在入职时提供的工作经历等真实有效。一经核实本人提供虚假材料,公司有权即时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试用期间,王某能力明显不足、不能胜任工作,科技公司经查实,发现王某工作经历与学历的相关信息系伪造,故将王某辞退。王某认为科技公司的辞退行为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审理】庭审中,王某主张其提供的工作经历等材料虽部分不属实,但科技公司亦未尽到审查义务,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仲裁委经审理,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评析】

实践中,劳动者伪造就业经历、学历证件等情况时有发生,该行为既违反职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对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王某作为科技公司招聘的技术人员,在明确知晓工作岗位录用条件时仍伪造相关工作经历及学历等信息,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科技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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