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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培训应计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日期:2022-06-02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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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高某于2020年6月8日入职到某美肤科技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高某的工作岗位为美容师,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高某入职后,按照某美肤科技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为期7天(2020年6月8日至14日)的业务培训。2020年7月14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高某向某美肤科技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某美肤公司认为培训期间是应聘筛查,不应计入实际用工时间,高某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对于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发生争议,故高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美肤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7月8日至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00元。

【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美肤科技公司向高某支付2020年7月8日至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34.48元。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入职培训期是否应计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在本案中,高某参加的岗前培训是由某美肤科技公司安排,在培训期间也接受某美肤科技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的课程安排统一进行学习,体现了高某与某美肤科技公司的从属关系。某美肤科技公司安排高某进行入职培训的目的,是为了其者能在岗位顺利开展工作,故岗前培训属于高某上岗前的必经程序,是向某美肤科技公司提供劳动、开展实际业务的前提条件,属于某美肤科技公司整体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结合上述高某在培训期间受公司管理的情况,高某培训期间应当认定与某美肤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应自高某参加岗前培训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满一个月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培训期而意图规避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认为该期间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纠正此种错误认识,合理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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