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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便民服务 > 专题服务 >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应聘登记表是否能视为劳动合同

日期:2022-03-18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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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邱某于2019年10月16日入职健身公司,岗位为前台客服,月工资为底薪3500元+全勤500元,邱某在应聘该单位时曾经填写过应聘登记表,其中标题处有健身公司全称、内容仅有邱某个人信息及之前的工作经历,入职后也并未签订过正式书面劳动合同。邱某最后工作至2019年12月27日,双方劳动关系于当天解除。2020年1月16日,邱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健身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00元。

审理

仲裁委裁决健身公司向邱某支付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应聘登记表是否能视为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健身公司主张应聘登记表即为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邱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应聘登记表中并无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相去甚远,故不能视为与邱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邱某于2019年10月16日入职,2019年12月27日与健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健身公司应支付邱某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为重要的依据之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切记要看清并理解其中约定的内容,不可草率签字。签订劳动合同后也要及时向单位索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应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应该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否则也存在不被认可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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