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朱某(女)于2019年3月4日入职某医药公司处工作,在商业运营部门担任医药代表工作,2019年7月怀孕,2020年4月9日分娩一女。产假结束后,朱某返岗上班,从事原工作。2021年2月25日,朱某向某医药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尊敬的领导您好:经本人(指朱某)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离职申请,希望领导批准,感谢各位领导的栽培以及照顾”。某医药公司在邮件中回复“同意”。2021年3月8日,某医药公司为朱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3月12日,朱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500元。
【审理】朱某在庭审中认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但主张其申请辞职的理由是某医药公司单方强制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因其正处哺乳期,无法承担高强度工作,并表示某医药公司并未与其协商最后工作日期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某医药公司单方辞退,并非其主动离职。经审查,仲裁委驳回了朱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朱某某于2021年2月25日向某医药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某医药公司收到朱某某的电子邮件后回复表示同意,并告知于2021年3月8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此过程应视为朱某与某医药公司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系朱某某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故朱某某主张某医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得到仲裁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