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老贺是一家大型外资乳制品公司的司机,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在医生建议下在家观察休养4个月。老贺将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交到了公司人事部。公司领导批准了他的病假申请,并批示按月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在病假还剩一个月的时候,朋友向其求助,称自己公司的货车司机突然辞职,一时难以立刻找到顶替人选,老贺想到自己恰好还有一个月病假没休完,况且还可以赚些外快,便欣然接受。2019年9月,老贺病假到期返回公司上班,9月10日是公司发薪日,可这一回老贺没有像往常一样领到8月份的病假工资,而是接到公司人事部的书面通知,通知内容为:鉴于贺某于2019年8月因病在家休假期间外出从事劳务,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构成违纪,公司决定扣发其8月份病假工资。原来老贺一上班就向工友吹嘘自己赚外快的事,公司领导得知后立即对其做出了上述决定。老贺心里不服,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支付2019年8月份的工资。
【审理】驳回贺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为了确认本案例中公司扣发贺某8月份病假工资是否合法,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所应向其支付的相关待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国家为保证患病职工的基本权益而对用人单位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以保证劳动者在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在法定医疗期内,可以取得一定的收入,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但是,如果劳动者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以病休为借口,在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病假待遇的同时,又私自从事第二职业并获取收入,这样的行为就严重了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有权不予支付其病假待遇。对于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还可以按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应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对于本案而言,老贺病休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其本人应当在家休养恢复,待康复后重新返岗上班。但其却在病假期间外出帮人运货,并实际取得了一定的劳务费,显然违背了劳动法所确立的工资支付原则,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据此扣发了其病假工资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