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于2015年5月入职某网络技术公司,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李某于2019年11月25日早通过某网络技术公司OA系统提出自当日起至29日休共计5天带薪年休假申请,并自当日起未到岗上班。李某于2019年12月2日返岗后发现其带薪年休假申请未获批准,故于当日再次通过OA系统提出2019年11月25日至29日休带薪年休假申请,某网络技术公司于当日拒绝了李某的补假申请。2020年1月17日,某网络技术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连续旷工三日以上)。李某遂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某网络技术公司支付2019年11月25日至29日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仲裁委认定李某2019年11月25日至29日未经批准休带薪年休假的行为属于旷工行为,裁决驳回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未经批准休带薪年休假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8日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分析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既享有根据自身生产及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亦有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义务,从此不难推定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享有审批权利,而如未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亦需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本案中,李某虽提出了带薪年休假申请,但该申请未得到某网络技术公司批准,李某在此情形下未到岗工作构成旷工行为,结合某网络技术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中就严重违纪的规定,李某要求某网络技术公司支付2019年11月25日至29日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劳动者如需请休带薪年休假,建议:1.与直属领导沟通请假事宜;2.按用人单位规定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确认得到批准;3.休假前与相关同事做好必要的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