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劳动者小王于2018年9月17日入职某金融公司,任公关部经理,双方签订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12月16日止,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2000元。2018年11月9日,某金融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考核不达标为由当众宣布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某金融公司人事总监代表单位在宣布上述决定时与小王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使用了过激言论,在单位内部产生了不良影响。2018年11月26日,小王提起仲裁申请,主张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公开赔礼道歉。
【审理】小王的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均未被受理。
【评析】那为什么小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要求单位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未被仲裁委受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依据上述规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公开赔礼道歉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小王如果坚持让单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和公开赔礼道歉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除了需要有理有据外,还需注意方式方法。毕竟,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处,如果处理不当,势必会激起劳动者强烈的不满,滋生新的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