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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无故未出庭 证言未被采纳

日期:2020-06-11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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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劳动者小杨于2005年12月31日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杨的职务为门店店长。2019年5月17日,某商贸公司以小杨严重违纪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小杨不认可自己存有严重违纪情形,认为某商贸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针对小杨严重违纪之主张,某商贸公司提交其单位员工张某、李某等13人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开庭当日,张某、李某等证人无故未出庭。

【审理】某商贸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未被采纳,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其向小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本案中为何证人证言未被采纳呢?依据证据规则,证人无特殊情况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某商贸公司虽提交张某、李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但他们均无故未出庭,故其证人证言不能被采纳。也就是说某商贸公司不能证明小杨存有违纪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综上所述,某商贸公司败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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